“滇國相印”封泥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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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7日,蒙云南省考古研究所的蔣志龍先生相告,他在晉寧河泊所發掘的最新成果——發現了一枚“滇王相印”的封泥。這是滇青銅文化考古的重大發現,對滇國的社會形態及西漢中央對云南的管理等問題研究具有重要價值,可以與“滇王之印”的出土相提并論,非常期待發掘報告的刊行或出版。2020年2月14日,國內許多主流媒體相繼公布了“滇國相印”封泥出土的消息,并根據蔣志龍先生提供的部分資料進行了公開報道。公布的材料簡單介紹了河泊所遺址發現“滇國相印”封泥的情況。“在廢棄的41號河道中清理了90號灰坑,在90號灰坑中發現了‘滇國相印’‘王敞之印’和‘田豐私印’等封泥。與封泥同出的還有瓦片、陶罐、陶釜以及其他銅質和石質的文物。‘滇國相印’封泥的出土,不僅彌補了《史記·西南夷列傳》等古代文獻關于古滇國史跡記載的缺失,而且從實物史料上證實了古滇國的存在。標志著漢武帝在設立益州郡、賜滇王王印的同時,也設立了‘滇相’,建立了一套行政管理體系。從這些材料推測,早在2000多年前,滇中地區就已經納入中原王朝的行政管理體系之中”。
“滇國相印”封泥雖然是從灰坑中出土,但年代可以考證。《史記·孝武本紀》記載:“夏,漢改歷,以正月為歲首。而色尚黃,官名更印章以五字,因為太初元年。”集解張晏曰:“漢據土德,土數五,故用五為印文也。若丞相曰‘丞相之印章’,諸卿及守、相印文不足五字者,以‘之’足也。”《文獻通考》載:“武帝太初元年,改正朔,數用五。紀注云:‘謂印文也,若丞相曰丞相之印章,諸卿及守相印文不足五字者以之足之。’”即太初元年(前104年),漢武帝改諸卿及守、相等官印印文五字,不足五字者以“之”字足之。這是古印鑒定的重要標尺。對比“滇國相印”封泥為四字官印,可知“滇國相印”的鑄造時間下限可確定在公元前104年之前,而上限應在滇王降漢之時(公元前109年)。至于該封泥具體使用時間目前不可考,或等考古報告正式發表后。
“滇國相印”封泥的發現是滇國考古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可以和“滇王之印”相互印證,為我們揭開滇國歷史真相提供了重要的證據。這是出土文物上第一次出現“滇國”兩個字,補充了《史記·西南夷列傳》記載的不足。在“滇國”文字記載中第一次出現了“相”這一職位,證明了西漢時期中央對“滇國”的有效管理及建立的行政管理體系。對“滇國”的社會性質以及滇國與中原的關系提供了重要研究資料。
從國家形態來看,“滇國”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只似一個“酋邦”或“方國”。在元封二年(公元前109年),漢武帝賜滇王王印,設立益州郡后,其國家形態發展進程被打斷。從一個相對獨立的“酋邦”“方國”變成了中央郡縣制下的“王國”或“侯國”。具體到西漢的政治體制中,“滇王”到底是什么樣的“王”,“滇國”到底是什么樣的“國”?從已經公布的考古材料和新出的“滇國相印”以及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再推究一二。
按照漢代諸侯王的等級應給予滇王“金璽”,而實際賜予的是次一級的“金印”,比諸侯王次一級的是列侯,這點前人已經考證過。“其介乎王與列侯之間,正好說明滇王只是一個實際地位相當于西漢王朝列侯的小王。”然從滇王墓葬出土器物等級來看,其與列侯水平也頗有差距。我們再從滇王墓出土的玉衣、玉璧兩個側面來認識滇王的等級問題。滇王墓出土玉衣并不完整、玉壁數量僅1枚。我們基本可以確定滇王雖有“王”之稱謂,實際上最多享受“列侯”等級的待遇。
石寨山6號墓出土的玉衣分別由69片玉片以及97片未穿孔玉片組成。69片玉片可組成與人眼、鼻、嘴部吻合的形狀,除了10片眼、鼻、嘴等部位的特殊片塊外,其余每片均光潔滑潤,角、邊均有穿孔,孔徑小,片體薄。另有97片未穿孔玉片組成胸前的玉衣部分,這些玉片由殘破的玉璧或其他玉器殘件改制而成,邊角均無供穿綴的孔洞,呈長方形、弧邊三角形。色澤多呈灰褐綠、灰乳白色,玉質與前69片相比顯得較差,制作相對粗糙。這稱為“玉衣”并不準確,只能說是不完整的玉衣。鄭紹宗先生認為漢代玉衣完整與否,“實際這不一定是發展方面的問題,而很可能是由死者的地位來決定的。”他還列舉了出土了不完整玉衣的山東臨沂西漢劉疵墓為例,“劉疵墓為小型,單室,石砌非常簡陋,這些反映其地位和身份的低下。”
從玉璧的數量來看,滇王也不是諸侯王的級別。“兩漢諸侯王墓出土玉璧數量一般較多。有學者推測隨葬20塊以上的玉璧,可能是兩漢諸侯王墓玉璧的隨葬制度,……未經擾動的列侯墓中出土玉璧最多不超過5塊,常見僅以1~2塊玉璧隨葬,明顯少于諸侯王墓。”石寨山6號墓出土玉璧共3件,一件素面無紋飾,另外兩件中心穿孔處為凸沿鐲形狀,不過因尺寸較大,故仍以玉璧名之。確定了滇王實際享受“列侯”的待遇,那么順理成章的“滇國”被中央冊封的對應地位應是“侯國”而非“王國”。依照西漢的政策規定,漢武帝時滇國應該是在郡守的管理之下的。“漢初,侯國直轄于中央,列侯掌治其國,除侯國令長外,長吏和家吏兩個系統的官員當由列侯親自任免。武帝以后改所食國令長為相,侯國別屬漢郡。侯國行政系統中相、丞、尉諸長吏和家吏系統中的侯家丞都是二百石以上官員,必為中央統一任免;兩個系統中百石佐吏,如鄉有秩、官有秩、仆、門大夫、行人等當為郡統一調配。家吏系統中的洗馬、中庶子為斗食小吏,列侯似有權調補。”目前滇國行政系統中僅僅見到“相”,是否有其他官吏還有待考古新發現。與滇國相印封泥一起出土的“王敞之印”“田豐私印”等封泥,或許就是丞、尉諸長吏等人的名字。石寨山曾出土過“勝西”等漢印,其人或許可以歸入滇王的家吏中,按政策這是滇王可以自主安排的小官。
益州郡與滇國是中央“郡國并行制”的具體實施。但益州郡屬于“初郡”,非普通郡縣;滇國也不是諸侯國,滇王非諸侯王,而是保留了原來的國號、王號,政治上實際享受“列侯”的待遇。滇國相實質上應該是“侯國相”。
在西漢王朝開發西南夷的過程中,形成了一個重要的制度——“初郡”。“初郡”一詞,最早見于《史記·平準書》。從字面上看就是“新郡”,“是在漢武帝時期在新獲之地所設的漢郡”, “設置’初郡’的時間也有界定(‘漢連兵三歲’),即公元前111至前109年間。因此超出此空間、時間范圍的漢代新設郡,就都不是‘初郡’。……當時之所以對’初郡’有如此嚴格的限定和區別,不僅與一定時期內漢開疆拓土的進程有關,可能更包含了漢在某一時期對邊疆地區的統治模式在內”。“初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其一,漢在初郡內設置了漢郡所應有的各種職官,如郡級的太守,縣道的令、長等職官。其二,在初郡地區“以其故俗治”,按當地舊有風俗和制度進行治理,不因其為漢屬郡,而施行與漢王朝舊郡一致的漢律和制度。其三,漢王朝在初郡地區“毋賦稅”。其四,初郡內的軍隊主要應由歸順的各民族首領掌管。
從當時中央對滇國的政策分析,益州郡設立后(元封二年,前109年),應該同時設立了郡守等官職,保持了“故俗”,不納稅,而且滇王還有掌管軍隊的權利,但實際情況卻有一定出入。
漢中央在云南置吏具體情況目前尚未見史書記載,“滇國相印”封泥的出現證明中央對益州郡及滇王的控制是相當嚴格的。“滇相”的設立就是治民兼監控“滇王”之用。滇相的職能從尹灣漢墓出土的資料可參考一二。“侯相為代表的侯國行政系統,完全控制了整個侯國;列侯與家吏不與政事,且家吏系統本身也日益成為監視列侯的工具,這可以從尹灣漢墓出土的有關地方官制的考古資料找到確鑿的證據。”
“以其故俗治”應該是一種中央在尊重地方風俗、制度的前提下漸進式改革的一種過渡方式。“滇相”的設立證明了“故俗’最終還是要被“大一統”。石寨山第6號滇王墓出土的“疊鼓形戰爭場面貯貝器”上,滇王不僅掌管軍隊還親身作戰。納稅問題從其他史書記載推測滇國或許不納稅或象征性納稅,但當時云南鹽礦資源已經正式納入中央管轄了。其他金屬礦作為國家的重要資源是否納入中央管轄雖無記載,但《漢書·地理志》相關記載說明中央對滇中地區的金屬礦產資源是清楚的。
“滇國相印”封泥首先證明了當時滇國內存在以“相”為核心的地方行政系統。其次,“相”的設立證明了“滇國”行政體制與中央高度一致,體現了中央對滇國的重視與實施管轄的具體舉措。西漢“侯相”的行政權力極大,益州郡是“初郡”,在“初郡制度”管理下的滇國再設立以“滇相”為代表的一套管理體系用來制約滇王,這并不普遍,可能與云南在“夾擊匈奴”這一國家重要戰略的地位有關。第三,在滇王明智投降的前提下,中央雖賜印、“令其復長其民”,但實質上滇王也付出了不小的代價,“請置吏入朝”,目前看來滇相的設立就是代價之一。我們推測史書記載滇王投降后“復長其民”不久,很快被中央架空了。“滇相”的存在可以進一步推測賜印滇王極可能就是末代滇王。
“滇國相印”封泥還補充了云南漢代的驛傳史內容,即在公元前104年之前,中央王朝的驛傳制度,可能已經在滇國實施了,元光六年(前129年)“南夷”地區設立的郵亭很可能已經延伸到了滇國。
從“滇王之印”到“滇國相印”封泥的發現,證明了中央對待滇國也是一手胡蘿卜一手大棒軟硬兼施。漢武帝設立“初郡”,政策寬容;保留滇國、滇王稱號而予以侯國、列侯待遇;設立滇相進行掣肘等措施,證明中央王朝開發西南夷的相關政策具有長期性、系統性且措施靈活而務實,卓有成效。
以上只是根據出土材料展開的一點初步分析,更多的史實還得靠更多新材料的發現與研究的進一步深入。滇國歷史文化的研究一直以來缺乏相當數量或系統出土的簡牘文字,這與地下豐富的實物形成了較大的反差。“滇國相印”封泥的出土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新的可能,或許在某一天,滇青銅文化的考古會有類似“里耶秦簡”式的新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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